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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积极实施分红政策
发布日期:2012-05-09 09:56:16浏览量:1308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于2010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主营业务包括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生产销售及中药材种植。2011 年度公司总资产30.18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38亿元,利润总额2.42亿元,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2.08亿元。

  公司上市以来分红政策一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分配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关于权益分配的制度实施分配。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近两年贵州百灵分红实施情况:

2010年10月29日,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总股本14,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3,520万股,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20万元。

2011年5月18日,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0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23,5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70,400,000股。

2012年5月9日,根据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47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

2010年至今累计向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为30,870万元。

公司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发展公司建设,回报投资者”的理念,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做好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投资者对公司分红政策合理、积极给予充分肯定,体现了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积极回报投资者,为投资者增强了投资的信心。